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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员工“每天在岗不足8小时”被辞纠纷 广东省高院召开听证会
“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我是否每天工作不足8小时。而腾讯提交的视频记录仅能证明我在工位上的时间,且记录的时间段为10:00到18:00,一共8个小时的时间段。众所周知,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在这8个小时的时间段中一直在工位上不动。”
红星新闻近日从腾讯公司前员工闫先生处获悉,其与腾讯公司的劳动合同一案已于9月2日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听证。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闫先生因不满腾讯公司以“每天在岗时间不足8小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先后向深圳市仲裁委提请仲裁,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腾讯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都未能成功。
此前,腾讯方面回应称,该前员工被辞原因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包括不接受日常工作安排。在上级和HR(人力资源部门)反复要求下,仍拒绝履行岗位职责,且多次缺勤及旷工等,并非只因为在岗时间不足8小时而被辞退。
腾讯方面表示,该前员工长期以来的在岗表现及违纪情况,在团队内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该公司2019年3月依法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
此前报道>>>
腾讯高级工程师因“每天在岗不足8小时”被辞退 起诉两度败诉
前员工:此前两次判决书对事实认定存在重大错误
据闫先生提供的一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显示,闫先生与腾讯公司的劳动合同一案听证于2021年9月2日在深圳中院(本部)第七法庭召开。
闫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自己与腾讯 科技 (深圳)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对一审、二审判决不服,于2020年7月30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依法撤销此前两次民事判决书;改判被申请人继续履行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广东省高院传票。
在向广东省高院提出的再审申请补充意见里,闫先生提出,“一审和二审的判决书,对事实认定存在重大错误,并且遗漏了重大的关键证据。其所认定的事实缺乏相关证据证明。对关键证据,腾讯提供的每天8小时监控视频避而不谈,从内容到最后的判决结论,基本没有变化。”
广东省高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案号(2020)粤民申8935号。2021年1月,闫先生曾收到广东高院的传票,通知于1月22日召开听证会,后因故取消。
关于《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对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腾讯公司统计的闫先生在岗时间。
8月27日,闫先生收到广东省高院的传票,通知其于2021年9月2日前往深圳中院(本部)第七法庭出席与腾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听证会。
在9月2日召开的听证会上,闫先生向法庭陈述了再审申请书和补充意见书上的具体内容。其主要观点为:
据了解,当日听证会结束后法庭并未当庭作出判决。
闫先生向广东省高院提供的补充意见书中,继续对腾讯统计的在岗时长提出质疑。例如他指出,2019年2月12日是正月初八,腾讯开工日,全公司员工去腾讯滨海大厦领红包,春茗吃饭,一直是腾讯的传统,当天可以不上班,这个也被腾讯计算在岗时长为零。
腾讯此前回应:辞退原因并非只因在岗时间不足8小时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闫先生2012年7月入职腾讯,为 游戏 平台部高级工程师。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
2019年3月28日,腾讯公司以闫先生不服从工作安排、经常迟到、早退、长期不在岗,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与闫先生解除了劳动合同。2019年6月,闫先生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腾讯公司继续履行与他的劳动合同,遭到仲裁委驳回。随后,闫先生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出诉讼。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腾讯公司主张,根据《员工假期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虽然各个部门可以根据岗位情况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但原告工作人在岗时间需要达到8小时,原告所在部门要求原告须于上午9点半到岗,10点参加晨会,但原告经常不参加10点的晨会,在岗时间经常不足8小时。
对此,原告否认其存在上述违反劳动纪律的事实行为,辩称其长期存在加班事实,每天工作时间远超8小时,且其工作场所也并未固定,存在经常去被告其他工作场所培训、开会、跨部门合作的情形,故主张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原告主张被告监控拍摄的仅是原告在卡座的时间,不能完全反映原告的办公情况,原告主张其工作地点并不固定,且被告未进行严格的考勤管理,原告有时候在晚上也加班。
深圳南山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为证明原告存在经常迟到、早退、长期不在岗的事实,提供了多份《公证书》、2019年2月—3月的监控视频截图及光盘、沟通录音光盘及录音文字稿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结合在一起能形成基本的证据链支撑被告的主张。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其工作地点并不固定,但其职务为 游戏 平台部高级工程师,应不存在出外勤的情况,且原告也未能就其主张进行举证。原告主张因被告未进行严格的考勤管理,其有时存在晚上加班的情形,但原告也未就其主张进行举证。
在综合考虑双方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后,法院采信被告的主张,认为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闫先生此前告诉红星新闻,他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他是高级工程师,就主观臆断出高级工程师的工作不用离开工位,有违基本常识。在日常工作中经常有需要离开工位完成的工作,“如果要以监控作为我出勤的证据,腾讯应拿出在我可能出现的各个工作场所的全时段监控视频才有说服力。”
二审判决书中同样指出,针对其主张,闫先生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
此后,闫先生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2月,深圳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该事件,此前腾讯方面对媒体回应称,该前员工被辞原因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包括不接受日常工作安排。在上级和HR(人力资源部门)反复要求下,仍拒绝履行岗位职责,且多次缺勤及旷工等,并非只因为在岗时间不足8小时而被辞退。
腾讯方面表示,该前员工长期以来的在岗表现及违纪情况,在团队内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该公司2019年3月依法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
在劳动关系解除后,该前员工先后提出了劳动仲裁与诉讼。劳动仲裁机构与法院的审理过程中,腾讯方面按照举证要求,提供了包含工作安排邮件、沟通往来记录、休假记录、日常管理记录、办公楼视频等在内的整体证据链,全面证明了该员工的违纪事实,而其本人却始终无法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以支撑其存在相关工作及成果产出。
编辑 张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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